摘要: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,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第14號,制定機關: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,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,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第14號如下。
【地方政府規章】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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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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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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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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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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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號令(文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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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4第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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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(具體規定)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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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。第四條
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。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)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;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。
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《登記表》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、檢驗檢疫、外匯、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。逾期未辦理的,《登記表》自動失效。第九條 《登記表》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,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,在30日內辦理《登記表》的變更手續,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,其《登記表》自動失效。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,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。第十條
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,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,《登記表》自動失效。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,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、且僅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,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;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,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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